劳动仲裁联合劳动监察共同到该公司进行落实,经查明,该公司确实存在收取职工50元押金的事实。对此,公司称,收她们的押金数额有限,而且10天后按原数返还,公司这样做,主要是想稳住她们,让她们安心在公司工作。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于情可以理解,于法却不容。《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仲裁和监察遂责令该公司当天返还职工已交未退的押金,今后不允许类似事情发生。(邱波)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