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公司辩称,公司不拖欠张某等五人的工资,如果说公司欠她们工资的话,请她们拿出证据来。仲裁员纠正说,工资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然而,公司却说,我们发给员工工资时,从不制作工资表等凭证,更不保留任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制作凭证,并妥善保管。本案中,由于该公司举证不能,仲裁委遂裁决其败诉。(邱波)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