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去年开始在某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张小姐检查出怀孕并告诉了公司领导。11月开始,张小姐发现自己的工资减少了,便向公司领导反映并要求补齐少发的工资。但公司解释说张小姐上班时经常请假需要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近期房产销售业绩不佳所以减低了她的基本工资。
卢沟桥街道司法所陈晨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在本案中,张小姐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该公司不能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此外,降低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因此,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降低工资待遇。(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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