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于7年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以其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次年,我与其登记结婚,此后一直以双方的共同收入还贷至今。日前,我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姓名,但被拒绝。请问:我的权益如何保障?
康玲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其中并未表明如果没有加名即不享有权利,也没有说“必须”归产权登记一方,而是应当由双方优先协议处理,即使协议不成,也只是“可以”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就你的情况来说即使法院将房产判归男方,他除必须自行承担剩余债务外,法院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房产增值部分,也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全部归女方或由双方分享。同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来源: 正义网 |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