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李某送了一箱鸡蛋到万家商行超市。回到家后,邻居曾某以李某抢了她的生意为由责骂李某,双方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曾某打电话告诉其丈夫娄某。双方再次争吵起来后,李某用锄头将娄某头部打伤。而曾某看到娄某受伤出血,从背后把李某右耳廓咬下三分之一。经江西省吉水县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曾某管制二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4672.88元。
■以案释法
咬伤他人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因生意之争发生纠纷,故意咬伤他人耳廓致容貌受损,造成李某轻伤甲级、伤残十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而李某在纠纷发生后未能采取正确的方法来化解,而是进行互殴,应负次要责任。曾某是在双方互殴的情况下咬伤他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娄某虽被打伤,但并不严重,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刘四根 熊毅)
来源: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