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南京:遏制银行卡犯罪 司法建议步步为营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838
 一张小小的银行卡,可以衍生出多少变幻莫测的金融犯罪?一件件金融犯罪案件聚沙成塔,又会对宏观经济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如何跳出个案审理的单一范畴,及时发现并总结同类案件所指向的社会问题,从而与相关部门协作,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日前,记者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在审理涉银行卡金融犯罪案件过程中,法院向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些“含金量”颇高的司法建议,并得到了积极反馈,有的建议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支行采纳。

  连环6案10人非法套现1.8亿

  2010年4月7日,南京市一台交易异常的POS机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警觉。从2010年4月1日起的一周时间内,这台POS机竟然先后合计转入1.32亿余元,转出2030万余元。一个多亿的巨额资金在一台POS机上短时间的流出、流入着实令人惊愕。当天,江苏省高邮市农业银行兴晨支行工作人员对该POS机强制撤户。

  这台神秘的POS机就是被告人颜恺、杨翠娣以及李瑛非法套现的“聚宝盆”。他们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多个商户注册的POS机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每笔这样的“信用卡套现业务”,颜恺等人分别按套现金额的0.5%至1%收取费用(含银行手续费20至25元/笔)。

  除此之外,颜恺还用自己的女友、被告人杨代玲的身份证又办理了一台POS机。从2009年9月10日至12月21日,该台机器先后转入了总额达2651万余元的款项。此后,杨代玲的弟弟杨亮也加入了这个团伙,先后拉来不少想要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客人”。

  效仿颜恺等人的非法敛财行为,被告人郑泽茂伙同男友邵玉清也租来了两台POS机进行非法“信用卡套现业务”,郑泽茂还把弟弟郑泽管和弟媳姚雪(化名)也拉下水,又租了一台POS机,一起做起了这种轻松获利的“生意”。三人利用3台POS机,先后非法套现500余万元。

  身为研究生的薛宁星被“信用卡套现业务”的“魅力”所吸引,利欲熏心地加入了团伙,他在明知郑泽茂等人申请POS机是为了非法套现的情况下,依然帮他们先后办理了3台用于套现的POS机,还顺便拿自己手中的信用卡在这些POS机上套现,“节省”了刷卡的手续费。薛宁星通过帮助郑泽民等办理POS机共计获利约45000元。

  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6起连环案的10名被告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POS机疯狂套现达1.8亿元人民币。

  2011年12月9日下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对这6起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最高九年有期徒刑以及最高50万元的罚金。

  [法官说法]

  非法套现数额大手段新

  “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犯罪是近年来新类型的金融犯罪”,下关区法院法官谈雪萍向记者介绍说,不少持卡人在非法“黑店”引诱下,以为通过刷卡消费来套现,除可以透支超额现金之外,还能享受30至50日的免息还款期。正是利用了持卡人的这种心理,颜恺等人才能大笔敛取非法之财。在贪欲的腐蚀下,迅速被“传染”的罪行让一伙“信用卡窃贼”最终锒铛入狱。

  庞大的套现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加大了银行风险,给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下关区法院法官张文菁、朱锡平等结合这起案件,对当前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及时进行了总结。他们认为,除了显而易见的犯罪金额巨大、犯罪回报高、犯罪成本低之外,利用POS机套现的犯罪,常以理财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等虚构实体经营,通过“信用借款”、“民间借贷”、“无息贷款”、“信用卡代还款”等营业形式加以伪装,因此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此外,为了躲避银行、银联、银监会的监督,郑泽茂等采用POS机与网络电话对接或手机卡插入移动POS机漫游等方式,使得电话号码或刷卡地点完全“遁形”,这些为规避制裁所“发明”的套现手段可谓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为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调查取证难度也随之大为增加。

  无业女办6张卡透支4万买彩票

  家住南京市建邺区的年轻女子蒋某原本经营着一家小饭馆,由于赌博欠了10万元外债,她将自己的小饭馆转让抵债,丈夫也为此与她离婚。虽然每月丈夫会寄给女儿400元钱生活费,但没有稳定职业的蒋某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变得十分拮据。

  当蒋某在电视上看到别人花2元买彩票中了100万元大奖后,她决定撞撞运气。没有存款的她听说办信用卡可以透支钱,遂于2007年1月至10月间,先后在南京市的6家银行办理了6张信用卡,将卡激活后透支使用。一年下来,她前后共计透支4万元,全用于购买彩票。

  钱花光了,大奖也没中,银行的透支款催缴单却纷至沓来。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归还银行欠款后,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警方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某的父母和前夫都表示无力为蒋某向银行偿还。近日,蒋某因持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面对牢狱之灾,毫无心理准备的蒋某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她12岁的女儿也没人照顾了。”建邺区法院法官王志红向记者介绍道。

  [法官说法]

  不知游走在犯罪边缘

  建邺区法院法官陆真国是蒋某一案的主审法官,他在做审判预览时发现,被告人蒋某的工作和家庭状况与他审理的另外几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有很多类似之处。

  这些信用卡诈骗案的被告人以无业、低收入、年轻人为主,他们对于信用卡透支的风险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传讯前还茫然不知,直到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坐在法庭上,才翻然梦醒。

  据建邺区法院院长汪敏介绍,从该院统计数据来看,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信用卡诈骗案件发案呈上升态势。截至2011年6月,建邺法院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数同比去年上升650%,涉案被骗金额过百万,被告人中南京本地居民8人(其中只有4人原有稳定工作),年龄层集中在30至44岁之间,其中有两名被告人(均为非本地居民)同时具有假冒他人信用卡诈骗行为。

  这些信用卡诈骗案的被告人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他们一般同时持有几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这些被告人在申请信用卡过程中,为让银行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往往采用虚构工作单位和薪资等手段通过银行核准。当产生透支、欠款不还等行为后,他们非但无力返还透支款,还采取了继续申领新的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来维持自己的资金需求,全然不知这样的行为会越陷越深,终将演变成经济诈骗犯罪的严重恶果。

  让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记者观察

  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多发的形势下,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但司法建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能够进一步提高?如何能够使司法建议更好地发挥参与、创新、强化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从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建邺区法院两则司法建议的有效反馈,我们感到颇多欣喜。

  那么,南京法院是如何提升司法建议的质效,使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和重视?

  记者了解到,这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建立的司法建议反馈制度不无关系。

  2011年5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南京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执行和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或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存在重大漏洞等8种情形时,应提出司法建议。

  该《意见》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要求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要对司法建议给出反馈意见。如果在规定期满后未能收到反馈意见,法院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或回访,也可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切入点,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努力为管理决策、改革发展、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方面建言献策,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体现。”谈到该《意见》的出台,南京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胡道才说:“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直接、最重要的载体,而司法建议反馈制度恰恰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分量’轻重的一种考量。”

  据悉,目前南京市两级法院已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建立了专门管理、归档入卷、表彰通报、规范格式、业务培训、加大宣传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司法建议工作环境。

  南京中院司法建议反馈制度到现在已经运行了半年,被建议单位对此有何评价?

  12月9日,江苏省工行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余蓉、夏红兵在参加下关法院POS机套现办案研讨会后表示,法院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努力为金融管理决策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了司法建议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法院用这种“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提出司法建议,可以让审判的法槌敲响在法庭之外,让司法建议扩大影响、落地有声。

  提高POS机准入门槛

  ■问题与对策

  “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的行为侵犯了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害是潜在而深远的。”南京市下关区法院院长史俊说。

  在颜恺等10人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系列案宣判的当日下午,下关区法院邀请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江苏省工行信用卡部、江苏省中行信用卡部等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召开了预防和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办案研讨会。

  用POS机非法套现凸显的金融隐患有哪些?法官谈雪萍概括说,套现行为越过银行资金防火墙,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提供便利,严重危害银行资金安全。套现的完成,是持卡人与POS机商户恶意串通、虚构交易的结果。双方没有实质交易,银行记载的消费总额却在增长。消费总额数据与消费能力指标逐层传导,相关部门考察居民消费能力、制定经济政策的准确度就会受到干扰,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其副作用不言而喻。

  就此,下关区法院在研讨会上向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银行须严把POS机业务准入关,注重现场调查,提高审核质量,杜绝POS机租用和中介机构代办现象;要定期走访签约商户,加大交易抽查,完善交易动态监控,强化异常交易识别,一旦发现交易异常应立即展开调查。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难题,化解源头矛盾。

  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对下关法院司法建议予以回函,表示今后银行一定严格POS机签约程序和准入关,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定期走访签约商户,完善交易动态监控,强化异常交易识别;建立商业银行间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用卡客户和POS机特约商户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内部联动。

  同时,还将明确持卡人与发卡行、银行和银联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银行、银联与POS机特约商户间的利益,实现银联服务的理性回归,切实保障金融秩序稳定有序。最后,银行还表态,一旦发现涉案线索将及时收集证据并移交工商、公安等部门,希望今后各方合力加大对非法套现行为的打击力度。

  完善信用卡申领制度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迅猛,但随之而来的信用诚信问题也成为困扰银行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据央行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一季度,全国信用卡透支余额4737.81亿元,同比增长90.6%。一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2.07亿元,较2010年四季度增长了6.7%。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的高发、频发,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及金额之巨大,都指向了信用卡申领、管理上的漏洞。”建邺区法院院长汪敏说。

  法官陆真国在审理案件中还注意到,透支限额管理缺乏系统性,同种信用卡针对不同人群采用同一信用额度,为相当部分无偿还能力的当事人提供了恶意透支的“宽松”机会。

  “一些80后、90后正作为新兴人群悄然进入信用卡犯罪的行列,因接受法律处罚后,附随他们而来的学习、就业、婚姻家庭、心理健康等问题,都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严峻社会问题!”陆真国感慨地说。

  为此,对信用卡诈骗行为发生的诱因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做深入研究,以挽救更多游走在信用卡诈骗犯罪边缘的持卡人,成为建邺法院法官办案之余的一门“功课”。

  2011年8月1日,经过深入分析和调研,建邺区法院就信用卡管理的相关问题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支行发出司法建议,希望银行改善信用卡申领手续混乱、透支限额死板、透支利息计算和催收混乱等问题。

  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支行给建邺法院回函,对该院司法建议提出的中肯意见表示感谢。

  关于建邺法院严格信用卡申办程序的如下建议:非本地居民申办信用卡,应附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暂住证明;办卡所附收入证明,应附单位联系电话,并进行核查;申领人应登记有效联系方式与地址,并需现场核实确认无误等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支行认为,这些建议较好地将现行银行监管制度原则性的实名制要求进行了细化,非常具有可操作性,该行将在日常管理中向辖区内的银行机构进行推广。

  对于建邺法院有关超额透支限额设定、改良催收方式及明确统一透支款利息的建议,该行明确表示将向上级部门反映,进一步完善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制度。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