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5月5日下午5时许,张兰花之夫王春富无照驾驶一套牌桑塔纳轿车行驶至一学校门口处时,正在执行校园安保任务的某市公安派出所民警认为该车可疑,即示意王春富停车检查。王春富因无驾驶证不敢停车,驾车继续前行。该所民警便驾驶执勤警车进行高速追缉,追至某村子的一拐弯处时,轿车翻到路边沟内,致王春富死亡、轿车损坏。后王春富的亲属张兰花要求公安局赔偿损失未果,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追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追缉行为是否合法。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派出所执勤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认为王春富车辆可疑,在示意王春富停车检查遭拒绝后进行追缉,其行为符合《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属合法。第二种意见是追缉行为违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春富无证驾驶且套用其他车辆牌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加强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工作意见》第17条规定:“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民警堵截等办法进行处理。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民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若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新公布的《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可疑机动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逃逸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因此,派出所发现可疑车辆拒检逃逸的应当首先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而不是自行决定追缉。公安派出所对王春富驾驶车辆作出追缉堵截的行政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其行为应属违法。
(作者单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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