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11时30分左右,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则骑电动三轮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双方不慎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由于协商赔偿不成,孙某家人于2011年6月6日报警。经交警部门调查,现场无交通监控设施。经询问,孙某与李某陈述不一致。交警部门最后出具证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孙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共住院治疗23天,支付医疗费3.6万余元。其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腰椎功能障碍伤残程度10级;后续治疗取内固定物手术费6000元。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孙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在行驶中与对行骑电动三轮车的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交警部门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结合双方在交警部门的陈述,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上路,且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孙某骑电动三轮车未确认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遂依法推定孙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李某所有的无牌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同时,第66条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李某应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孙某损失2.9万余元,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孙某其他损失的60%共计2.1万余元。(付风安 卢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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