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要求加班费无据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012
 济南某保安公司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侯某还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呢?

  侯某于2008年6月11日经人介绍到济南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于2008年6月11日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10年8月24日终止了劳动关系。2011年5月24日,侯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09年8月25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的加班费558.62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裁决保安公司支付侯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35元;对侯某要求加班费的申请不予支持。侯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保安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对保安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51天、2008小时)。侯某与保安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75元。

  法院认为:2008年6月11日至2010年8月24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侯某的工作岗位为保安,保安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的是值班性质的工作,工作强度比正常工作小,一般可以适当休息,且保安公司是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对保安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因此,侯某要求支付加班费于法无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保安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侯某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侯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50元;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毕荣恩)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