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我所施新沛律师再次当.. 10-12
无畏酷暑送法,利用周.. 08-24
周末送法下乡,助力大.. 06-21
周末送法,湘州律师事.. 06-19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 已故职工家属能否追偿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64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自2000年起即到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11年10月,李某因病去世。事后,其家属向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补偿问题,遭到单位拒绝。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支持了李某家属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却驳回了其要求住房公积金的补偿。李某家属不知该怎么办。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职工去世,家属是否可以向单位追偿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见,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个人财产,可以由家属继承。因此,若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职工家属可以向单位追偿。但基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没有救济途径,职工家属只能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权利救济。(高原)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