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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无效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941
2010年1月,某村委会向本村村民吴某借款2万元,2010年12月份,吴某买车急需钱,向村委会催要借款。因村委会暂无现金,便让吴某先向镇信用社贷款2万元,承诺贷款由村委会负责偿还。吴某贷款后,村委会与吴某签订了偿还贷款协议。然而,贷款到期后,村委会却一直未向信用社偿还。信用社多次向吴某催要,吴某以与村委会有协议,该款应由村委会负责偿还为由拒付。

  莒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吴某向信用社贷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信用社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有理有据;吴某未经信用社同意,私自转移还款义务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84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偿还信用社贷款及利息。(段晓东)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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