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母亲也有房产继承权
李某与王某197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二子。李某夫妇于1983年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李某的名下。2008年,李某因车祸去世,半年后王某改嫁。于是,李某三个子女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变价分割,各取得三分之一的份额。王某发现后,认为三个子女的行为侵害了她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三个子女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无处分权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本案中,房子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它是李某夫妇结婚后所买,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死后,王某改嫁,但并不影响王某对房产享有的共有权。因此,只有扣除王某的份额后,剩余部分方能作为遗产由李某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分割。因此,李某子女三人分割房产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共有权益。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兄弟瞒过姐妹恶意调解分房产
沈某与张某上世纪50年代结婚,拥有一个200平方米的院落,婚后生有二男二女,丈夫沈某上世纪80年代病故。两个女儿先后出嫁,院落由张某和两个儿子共同居住。2008年,张某去世。2009年,该地区面临拆迁。为获取巨大的拆迁利益,张某的两个儿子隐瞒其两个姐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分割遗产,由两个儿子各分取院落的一半份额。
本案中,要求分割的院落属于沈某与张某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但是,起诉时两个儿子并未告知法院还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也未应法院要求提供全部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因案件标的额较大,且二人达成调解的目的意图明显,法院遂依职权对全部继承人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继承人还有两个女儿的事实。据此,该院落应该由被继承人的两子、两女共同继承。两儿子欲达成的协议,侵害了两女儿的继承权,故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追加两个女儿参与诉讼。同时,法院对两个儿子恶意串通,隐瞒事实,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法官提醒
继承不可“越雷池”
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北京一中院法官提醒公民在维护合法继承权时,一定要注意如下几方面问题,以免触犯法律。
知晓遗产范围相关确定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例如: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但是,一般而言,被继承人的下列权利不属于遗产,不能主张继承,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专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例如国家或集体财产的使用权、承包权、劳务权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例如: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份额等;非法所得由个人占有的财产等。
防止侵害他人继承权益
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因此,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应该在所有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中分配。为保障全部继承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一般均要求当事人提供全部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如果人民法院查明遗漏继承人的,将通知其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可以积极加入诉讼,也可以声明放弃继承权利。当然,其他继承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当事人。
恶意调解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恶意调解,是指当事人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意图通过法院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诉讼行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恶意调解往往表现为以调解的形式分割遗产范围之外的财产,或者部分继承人隐瞒其他人意图,通过法院调解分配被继承人遗产。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应予以严格规制。对此,法院对于经认定确属隐瞒事实进行恶意调解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违法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并转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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