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盗窃摩托车于2010年7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按规定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按时向社区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不遵守外出请、销假等相关制度,脱离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时间长达11个多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对周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但周某仍不思悔改,拒绝接受矫正。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刑事判决中对周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将收监
主审此案的法官喻苗说,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李军 汪明卓 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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