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儿子壮壮在幼儿园玩滑梯时,被同学宁宁推倒,头部受伤。幼儿园立即组织人员将壮壮送往医院,前后共花费了4万余元的治疗费。事故发生当天,幼儿园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此后就壮壮的医疗费用等问题,王某和幼儿园始终达不成共识。为了给儿子讨个说法,王某将幼儿园连同宁宁的监护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宁宁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赔偿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张祥峰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幼儿园主张由宁宁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晋森 许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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