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妹夫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要求王某返还他的房屋。近日,法院驳回杨某了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直未主张视同默认
法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虽然杨某主张妹夫邹某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被告王某,但从王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杨某是知道妹夫出售其房屋的事实,且在知道其房屋在2009年被妹夫出售给王某,一直未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对邹某出售房屋的行为的默认,故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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