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岁的朱某是某小学二年级五班的学生。去年10月26日10时许,课间操过后,朱某的同学李某与孙某在楼梯口附近玩游戏,朱某想参加,李某于是让孙某追逐朱某,朱某在前跑,孙某在后追,朱某跑到一墙边停下来了,后面的孙某因脚下的地板有些滑停不下来,撞到朱某身上,致朱某碰到墙上,造成其两颗上门牙部分折断,露髓。朱某伤后花去医疗费126.01元、法医鉴定费500元、护理费683.2元(48.8元/天×14天)、交通费100元,后续治疗费为2万元。朱某出院后,其父因索赔损失无果,将学校、孙某以及孙某的父亲告上法庭。
孙某父子认为,小学生在学校期间脱离父母的监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孙某责任轻微,主要应由学校赔偿。而校方辩称,学校已尽到管理和教育义务,只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未成年学生的机构,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孙某在嬉闹追逐朱某的过程中致朱某受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朱某受伤与自身也有一定关系,可适当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该校在教学设施、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多次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邹旭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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