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还出具了火灾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认定火灾房屋损失为21280元,其他财产损失为13408.95元。但是,对于该核定的内容,双方均称不服。
于是,官司打到了武隆县法院。该院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为:被烧毁的房子在鉴定基准日的现有价值为8700元,重置价格为46880元。由此,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小女孩父母赔偿原告损失8700元。冉某一家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2010年1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均败诉,冉某一家三人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他们说:“我们几间大瓦房一夜之间被烧了,现在无处安身。法院判决对方赔偿8700元,在现在条件下,恐怕重修一间房都难,更不要说恢复以前267平方米的住房了。”
仔细审完案卷材料,又经过再三思考,三分院检察官决定提请重庆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受理后裁定由第三中级法院再审。该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本案被损房屋如按现有价格赔偿,不能恢复冉某等三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有违公平原则。如按重置价格赔偿,又因原房屋修建年代较为久远,原告获此价格的赔偿又违背了我国民法不能因赔偿而获利的原则。为此,该院按鉴定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修建的年代时间、居住情况等,酌定由被告赔偿被害方37504元。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执行中。
2012年2月9日,始终牵挂着此案的检察官因寻不到当事人下落,打电话找到了代理律师李永建,得知:自从遭遇大火后,因老家已没有安身之处,冉某夫妇只得跟随在外打工的孩子一起生活。今年春节两人回到武隆,特地找到李律师,叮嘱一定要代他们感谢检察机关为其挽回了近3万元的损失。
由于民事损害赔偿多遵循“填平原则”,规定不能因赔偿而获利,故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多是按现有价格进行判决。但住房有别于一般的财物,它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冉某一家三口居住的房屋完全被毁,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所。而法院判决按照现有价值8700元进行赔偿,对受害人是显失公平的。所以,法院再审判决按照房屋重置价格及房屋年限确定赔偿额才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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