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黄健一纸诉状将南阳万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到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商承担70%的责任,赔偿黄健各项医疗损失6万余元,用脚跟走路的黄健自担30%责任。
法官称,汽车公司作为该商业性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因自己管理不到位而使黄健的人身受到侵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害人黄健作为成年人,在通过有积水的路面时,怕鞋浸水,用后脚跟走路,致使自己摔倒,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合相关案情,法院判定对黄健的损害,双方应当按3:7分担民事责任,赔偿黄健的经济损失。 (曾庆朝 李涛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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