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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保姆侵害 雇主有权说“不”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065
 因保姆身处弱势群体,而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爱和同情。但现实中,保姆行窃,弄伤孩子及致伤别人的事情并不鲜见,这常常给雇主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其实,雇主对此同样有权说“不”!

  保姆行窃雇主 家政应当赔偿

  2011年5月1日,梁芳与一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向梁芳提供一名保姆,承担家务、幼儿护理工作,梁芳每月付给公司3000元服务费。此后,公司为梁芳派遣了一位名叫“连茹”的保姆。可仅过了一个月,“连茹”便在盗窃梁芳3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余元的贵重物品后下落不明。由于“连茹”在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全部虚假,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无奈,梁芳遂要求家政公司赔偿,但被拒绝。

  说法: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既有义务向梁芳提供其家政服务员的真实身份等方面的信息,也有义务对其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证家政服务员在从事服务过程中能够保障梁芳的人身、财产安全。“连茹”在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等全部虚假,表明公司未尽到审查责任,即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

  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连茹”在执行公司派遣工作中行窃,而公司因自身失职导致梁芳不能挽回损失,自然难辞其咎。

  保姆致伤孩子 应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1日,曾岚在支付200元中介费后,中介公司为其推荐了保姆张琳。接着曾岚与张琳达成了用工协议,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待遇等。半个月后,张琳在为曾岚1岁的儿子洗澡时,正巧男友打来电话,因接电话,张琳忘了已经打开热水。以至于孩子被严重烫伤,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当曾岚要求张琳赔偿时,却被拒绝。

  说法:张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琳具有重大过错:明知自己的服务对象为婴儿,需要特殊的护理,却顺手乱放,不管是否放热水、冷水,不管是否啼哭及其原因,而擅自离岗、一味神聊,对其损害听之任之。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琳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

  保姆致伤别人 雇主有权追偿

  2011年10月14日上午,保姆陈贞准备去买菜时,见茶具上有雇主魏波昨晚与朋友喝剩的好酒,贪嘴加上酒瘾上来,便一口喝了个精光。谁知,买菜回家途中酒精发作,陈贞头昏眼花、行为失控,驾驶的摩托车竟然冲上人行道,导致行人李某被撞右脚骨裂。后李某要求魏波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000余元。当魏波要求陈贞归还时,陈贞不仅拒绝还振振有词:当时我是为你买菜,本来就应该你出,怎么能要我出?

  说法:陈贞应当承担偿付责任。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雇员对其行为导致的他人损害,并非必然免责,关键得看其对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确,陈贞上街买菜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但魏波并没有让陈贞喝酒、更没有让其酒驾,而陈贞明知自己属于酒驾,明知自己不胜酒力之后仍我行我素,明知自己可能会危及自身或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却听之任之,并在客观上确已导致李某损害,当属重大过失。(袁梅)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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