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郑萍与前夫离婚后,就儿子抚养问题几经协商又几经反复,闹得不可开交。近日,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郑萍与前夫再次达成了协议:儿子由郑萍抚养,前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教育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尽管前夫一再表示“这是最后的协议,一定会照章履行”,可郑萍仍担心前夫反悔。其实,在这种情况下,郑萍可申请法院作出司法确认,使该协议具有强制性效力,以后即使前夫反悔,她也能要求其无条件执行。
司法确认是法院对当事人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加以确认,并决定是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也指出,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于2011年3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9条则再次重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些规定都意味着,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郑萍与前夫的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由其与前夫自愿达成,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故只要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将予以确认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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