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系济南某公司职工,婚后仅生育一个女儿,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1年10月,单位为李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李某退休时,该公司未向其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2011年11月1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遂诉至市中区法院。
2010年,济南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10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中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李某于2011年退休,根据上述规定,李某与该公司发生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李某系独生子女父亲,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公司应按规定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养老补助9328.8(31096元×30%)元。(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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