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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制不动产征收法规范拆迁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793

  本网记者于呐洋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各级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1480起强制征地拆迁问题。其中,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直接查处的强拆案就有11起。

  怎样用法律保障老百姓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老百姓拆迁后怎样得到妥善安置?

  已连续担任3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今年带来的一份议案建议:制定不动产征收法。  

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上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收程序较为简略,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仍不足,导致拆迁活动缺乏规范,暴力拆迁、不文明拆迁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王利明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忧虑地说,房屋拆迁悲剧事件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王利明建议制定不动产征收法的议案中,设立了该法的基本结构,包括总则、征收的决定、征收补偿、法律责任等。

  王利明说,征收补偿包括拆迁后的安置,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如果要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应当先进行安置,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在房屋拆迁之后,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当安置。如果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王利明介绍,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次明确了征收的条件和补偿的原则。但是,该法仅仅用一个条款来规定,过于简略。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它是对物权法征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但由于该条例仅仅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并不适用。

  “制定不动产征收法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王利明说,近些年,征收补偿所引发的争议较大,征收条例通过之后,情况得到缓解,但是仍然没有完全消除这些矛盾和纠纷。征收条例由于受行政法规的限制,难以详细明确各种法律责任,因而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为此,需要制定不动产征收法。

  须明确拆迁各方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就是房屋所有人。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除了集体之外,被征收人是否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物权法暗含了这一含义,但是,规定并不明确。”王利明说,就房屋征收而言,承租人是否是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这些需要不动产征收法予以规范。

  此外,征收对象主要应当包括城市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也不涉及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范围涉及到是否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农作物。迄今为止,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王利明介绍,不动产征收法重点解决公共利益的准确界定、征收决定权的主体、被征收人、征收对象、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如何界定、征收程序的完善、征收补偿、司法搬迁九大问题。

  “不动产征收法要明确政府、评估机构、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被征收人的民事责任。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利明说。

  本网北京3月6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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