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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不慎丢失快递公司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820

  本网记者 杜晓

本网通讯员 李思涛 高翼飞

  目前,快递企业因寄件人未保价而拒绝全额赔偿的例子比较普遍,北京市民宋先生不久前就遭遇了这种情形。因协商未果,宋先生将快递企业诉上法庭。

  贵重翡翠托运过程丢失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宋先生通过淘宝网向买家出售翡翠A货手镯,他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镯运至浙江义乌国际花市,快件运费为12元。快递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取货但未当场验货。之后,买家因未收到货物,主动联系宋先生退款。宋先生事后了解到,原来他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因保管不慎将货物丢失。

  宋先生认为,由于快递公司自身管理存在问题,对托运物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手镯丢失,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先生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但快递公司不认可宋先生主张的手镯价值,不同意宋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宋先生将快递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支付赔偿款4688元、运费12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

  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某快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原告确实曾委托该公司办理托运业务,业务员上门取货后丢失货物,但原告不能证明其邮寄货物的价值。根据邮政法的规定,贵重物品必须保价,但原告没有办理保价。另外,快递公司在发快递之前也与委托人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货物丢失未保价的,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原告既已在协议上签字,就应视为同意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公司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并返还快递费12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宋先生提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从未提示需要保价。至于在协议上签字的问题,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所述的协议印在速递物流详情单的背面,自己也从来不看背面的内容,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提醒自己注意协议的内容。翡翠手镯丢失给自己造成了4000余元的损失,根据该协议只按运费的3倍赔偿,自己只能获得36元的赔偿,显然不公平。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快递公司向原告支付2500元赔偿款,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快递合同法律效力存争议

  此案虽然已经审结,但却引发了诸多思考。

  本案审理过程中,快递公司认为,根据邮政法的规定,贵重物品邮递必须办理保价。西城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邮政法并未规定贵重物品强制保价,这项服务由寄件人自愿办理。但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问题在于,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对象为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该规定对于民营快递公司是否同样适用?

  据了解,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不适用邮政法关于损失赔偿的特殊规定。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因此应当比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于被告所称的服务协议,是印在物流清单背面,其在签字时没有注意到,并且被告公司的快递员也从未提醒过自己需要保价。被告公司也承认业务员通常不会提醒客户办理保价,认为原告应当了解对贵重物品需要保价。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格式条款的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西城法院的法官认为,这足以说明被告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没有对该条款做出说明。造成快件丢失,只按照快递资费3倍赔偿,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被告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快递货物丢失,属于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因此,法院对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不予认可。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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