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以张先生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但陈女士多次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二人因此产生了矛盾,决定卖房。后陈女士得知,他们的房子被张先生过户到了其弟名下。于是把张先生兄弟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之后,张先生夫妇与秦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签约当日秦某向张先生交纳了定金4万元,后又先后两次向张先生支付首付款17万元。而张先生夫妇因房款谁持有的问题又发生争执,他们告知秦某不卖房了,被秦某起诉。
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其二人退还秦某已付购房首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我国《物权法》亦规定,共同共有的物权,共有人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楼房系张先生夫妇婚后共同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处分。张先生兄弟在未征得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骗得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行为已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张先生兄弟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张先生夫妇卖房时无故毁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李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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