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是乌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名因违反监管规定而被撤销缓刑的服刑人员。2011年6月3日,谷某曾因犯挪用单位资金罪,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以案释法
欧阳新民说,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会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