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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93

各县市人民政府、吉凤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我州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在州政发〔2007〕3号文件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入大学助学金奖励。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考入全日制专科以上院校,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助学金5000元。

二、落实节育手术奖励。农村居民生育二女后主动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州、县市按1:1比例分担支付。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享有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标准每月10元以上(含10元),保健费享受时限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安排。

四、学习生活费补助。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在州内学校九年义务制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学期补助100元生活费,高中学习阶段每人每学期补助200元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市承担。

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直接纳入。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夫妻和子女,一律免费直接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大病住院期间医疗费按同类病种最高限额给予补助。

六、救抚优先政策。夫妻一方意外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子女夭折不再生育的,由民政部门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

七、入学加分政策。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在州内学校初中升高中录取时给予20分的优惠加分。

八、原州政发〔2007〕3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规定继续执行,有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的为准。

九、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县市、乡镇(街道)和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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