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州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州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前期项目。投产项目是指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指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前期工作尚未开工的项目。
第四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州人民政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州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
(二)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听取并审议州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计划建议方案,听取并审议州重点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建议方案,研究审议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调处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四)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需要,组建单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重点办”)是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州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统计和信息工作;
(二)建立州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库,提出年度州重点实施项目初选名单,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方案和投资及建设进度计划,向省重点办上报、申列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督查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检查州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业绩记录,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理州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落实优惠政策的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并督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指导、协助州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申请落实优惠政策;
(五)汇总分析重点建设项目运行态势,定期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六)会同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州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一站式”审批工作;
(七)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八)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表彰方案,总结交流州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经验。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审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安监局、州水利局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六条 州重点办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督查: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 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有关会议;
(二)查阅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部门及金融部门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履行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
(六)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关系,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八)定期召开重点建设项目调度会,督查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落实,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等情况。
第七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计划投资2000万元以上;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条件。
第八条 州级重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州重点办申报州重点建设项目。中央、省驻州单位可以直接向州重点办申报州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州重点办根据上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资金、土地等要素,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下达目标管理任务。
第十条 州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在征求州发改委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州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州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承包合同的签订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凡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招标。州招投标办公室会同州重点办、州直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州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与监督。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时,应同时抄报州重点办。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
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目标管理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施工、监督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和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州重点建设项目信息联络制度。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州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州重点办联系。重点建设项目月调度每月25日截止,各类报表和简报应在下月3日前送交州重点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州重点办报送有关材料,信息统计工作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州重点办按要求分季度召开州重点建设项目分析会、调度会,了解掌握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列为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依法享受费用减免和环境优先保证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当年执行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减半征收,有关重点项目原有的费用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并根据工程需要,配套安排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需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四)政府性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协调金融机构优先考虑贷款支持;
(五)电力、交通运输、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单位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需要再减免的,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和全程代理制度,由州重点办牵头协调,州政务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在本州的全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在3个月内全部办结。
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州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可以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州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和罚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等工作,不得扰乱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州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为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准入退出制。州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动态管理,年初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执行情况可以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对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要求和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实行退出制,取消其州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对条件成熟的一般项目,纳入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被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取消。
第三十一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领导负责、一个班子专抓、一个部门主管、一套工作方案”的工作机制。
推行重点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对州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年中进度和年末考评结果在州内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终统一考核评比。对在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州重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两年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延误州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