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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765

申请人:张*,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胡*、上海**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与胡*、上海**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证据确凿,事故造成申请人十级伤残。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5年 月 日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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