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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私人律师委托须知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98

1、任何服务均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聘请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风险之能力及合理预见。

2、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委托人与律师应当就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事项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授权委托书》和《私人律师服务协议》确认。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和查看《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人内容,一经签字盖章即视为对《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所注明内容的同意。

 4、《私人律师服务协议》文本系律师事务所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务请委托人认真阅谈并关注其中免除或限制律师事务所责任的条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对该类条款以说明或双方另行协商变更条款。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逾期将可能导致律师终止服务等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退还。

5、在服务期间内,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或有损社会道德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委托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还律师费。

6、服务期间内,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向律师如实陈述,不得弄虚作假;向律师提交的证据,应该为复印件,原件委托人自行保管;所提交的证据应真实、不得向受托律师提供假证、伪证;同时,也不得要求律师搞假证、伪证,或向承办律师提出违法或不正当的要求,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并视具体情况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费不退还。

7、服务期间,对于委托事项,委托人应积极协助配并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因委托人未协助配合律师取证,且律师不能单独进行取证等情况而导致相关证据无法及时收集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还律师费。

8、由于私人律师服务的服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交纳了律师费后,不予退还。

9、服务期间,委托人与律师应保持联系。委托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同时受托律师,无法联系时,律师可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相关事宜。

10、律师应当建立委托人业务档案,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防止丢失。

11、除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它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12、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13、服务期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紧急原因等情况,不能亲自处理委托事宜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其他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且委托人不再另行交纳律师费用。委托人不同意的,视为放弃本次委托事项,委托人不得因此要求退还律师费。

14、本须知未尽内容,委托人与受托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定。

15、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部门投诉。

16、本须知作为《私人律师服务协议》附件,属于《私人律师服务协议》有效部分。

17、委托人应认真阅读该须知,委托人不识字的,律师应予以宣读。委托人应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视为对该须知条款表述的内容完全理解并同意。

                                                      

                                               委托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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