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事宜,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王亚东 律师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应当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该委托的事务。
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事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证据和证据线索。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所收的律师费(含已收和应收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费用和损失。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完成受托事务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处理结果。乙方律师处理受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代为答辩和辩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和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所得的钱物;
6、代为与融资工作处理单位进行交涉并决定相关事宜。
五、根据本事务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报酬:
诉讼方式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数额的 30 %(百分之叁拾)向乙方支付律师报酬。非诉讼方式按照收回标的数额的30%(百分之叁拾)向乙方支付律师报酬。甲方按上述比例应当支付的律师报酬,须在事务处理终结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未按时付款的,应当按照日万分之十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乙方也可以直接从执行所得的标的款中直接扣收甲方应当支付的报酬和乙方垫付的相关费用。
因甲方撤诉或者单方解除委托,则按起诉标的数额的30%(百分之叁拾)向乙方支付律师报酬。
六、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的费用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拍卖、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档案资料查询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乙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而垫付的前款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八、乙方如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应当全部退还给甲方;甲方如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比例支付律师费。
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需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九、乙方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处理受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处理本事务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十一、对乙方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给甲方。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调解、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执行终结及撤销诉讼等)。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 月 日 二○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