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方:
受聘方:湖南 湘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聘请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王亚东律师 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研究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应当邀请顾问律师参加,并听取律师的意见及建议。
2、为便于顾问律师开展工作,应当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文件、资料等。承担顾问律师为其办事所需的费用。
3、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本合同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顾问律师。
2、应邀参与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审查标的较大的经济合同,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帮助。
3、应邀列席甲方的经营决策会议。
4、为甲方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
5、协助甲方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保守甲方商业机密。
6、优先代理甲方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除外),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律师费。
四、法律顾问费:双方约定顾问费每年为 万元人民币。第一年顾问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以后每年的顾问费在当年第一季度内支付。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与乙方所担任的其他顾问单位(包括个人)法律顾问发生纠纷时,乙方应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的进行调解,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甲方应当接受从乙方的调解;如甲方不接受乙方的调解意见和建议,调解失败的,乙方不担任该纠纷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二0一 年 月 日起至二О一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酬金的总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二0一 年 月 日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