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须 知
1、任何诉讼(包括仲裁、非诉案件等,下同)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能力及合理预见。
2、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委托人与律师应当就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事项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具体内容查看《授权委托书》此部分内容。一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委托两名或者两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和查看《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人内容,一经签字盖章即视为对《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所注明内容的同意。
4、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5、委托合同的格式文本系律师事务所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务请委托人认真阅谈并关注其中免除或限制律师事务所责任的条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对该类条款以说明或双方另行协商变更条款。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 ,逾期将可能导致律师终止服务等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退还。
6、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或有损社会道德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7、委托人应向律师如实陈述所涉案情,不得弄虚作假;向律师提交的证据,应该为复印件,原件委托人自行保管;所提交的证据应真实、不得向受托律师提供假证、伪证;同时,也不得要求律师搞假证、伪证,或向承办律师提出违法或不正当的要求,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并视具体情况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费不退还。
8、委托人应积极协助配并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并提供自愿作证人员的详细情况。因委托人未协助配合律师取证,且律师不能单独进行取证或拟提供证据定人员不自愿等情况而导致相关证据无法及时收集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9、委托人审阅律师代为起草的起诉状、申诉状 、申请书及其他各类法律文件,并应及时在该些文件上签字盖章,连同相关证据提交给律师或自行将该证据交致法院或相关机构。
10、委托人有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已交纳的律师费用根据案件的进展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并经过律师事务所同意,酌情考虑退还部分律师费用。但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
⑴、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⑵、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⑶、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或在委托期限内案件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⑷、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⑸、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或非法目的的;
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⑺、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⑻、在实现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⑼、其他非因本律师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⑽、其他非法或不合情理事由的。
11、律师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查档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合法票据;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协商处理。委托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确定。律师事务所除收取委托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用外,不再向委托人收取其它额外费用,但属于其他第11条规定的其他办案费用除外。
12、委托人与受聘律师应保持联系,委托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同时受托律师,以便律师及时告知案件情况和开庭情况,因未及时通知导致诉讼无法进行,受托律师如系特别授权的,可以申请法院暂时中止审理该案或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审理此案,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相关事宜。如系一般授权,且又无法办理授权范围外的事宜,受托律师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且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相关事项。
1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本案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14、律师应当建立委托人业务档案,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防止丢失。
15、除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它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16、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或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律师不得对案件法律后果进行任何承诺。
17、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减轻、从轻的结果。
18、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为委托人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指使、诱导、介绍当事人行贿,禁止律师与委托人合谋作伪证。
19、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20、律师收费标准执行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注明,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票据。除依照相关规定或代理合同约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22、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及其他紧急原因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且委托人不再另行交纳律师费用。如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受托律师所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委托事项未完成情况,退还相应的律师费用,并办理解除委托手续。
22、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或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更换律师。因回避,律师应向委托人退还一半的律师费用。
23、受托律师在受托期限内,未进行受托事项,应退还全部律师费用。
24、本须知未尽内容,委托人与受托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定。本须知作为委托合同附件,是委托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5、当事人应仔细认真查看律师提供的及代为起草的与本案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书,一经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对该法律文书内容的确认,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6、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部门投诉。
27、委托人应认真阅读该须知,委托人不识字的,律师应予以宣读。委托人应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并注明期限,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视为对该须知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和同意。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