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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药店合伙使用)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634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合伙经营            大药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   药房地址

 

二、   出资额

经过双方协商,百姓缘大药房共投资为            元(¥             元),双方各出资一半,各占药房50%股份比例。

三、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            日起至            

止。合伙期限到期前     日,双方可以协商继续合伙经营事宜,并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四、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1、         利润分配

合伙期间扣除经营成本后为利润。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即

50%的原则进行分配。利润每三个月分配一次。进行利润分配时应预留后续必要的经营费用。

2、         债务承担合伙期间,合伙债务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合伙前及合伙期间个人单方债务由负债人进行偿还,不得用合伙财产进行偿还。

五、   药房经营管理

1、         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由甲方出任药房负责人,并以甲方的名义办理药房各项手续,办理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2、         药房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3、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聘请药房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4、         药房经营过程中,如需要进行促销活动或者节假日活动,由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实施,所需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5、         药房进货采取轮流制即双方各负责半年。暂约定进货地点为长沙、怀化及州内。如到长沙进货,进货时药房每次补助车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共计360元,超出部分由进货人自理,该补助纳入药房经营成本。长沙进货每月限一次,超出次数的进货费用补助由进货人自理。如在怀化和州内进货,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该补助纳入药店经营成本。

药房进货应根据药房实际销售、经营情况进购,所进购药品单价应符合市场批发价。一方在进货前应告知另一方,进货单应由进货人签字确认。

6、         药房经营场所系双方共同租赁,费用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该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合伙期间,每次交纳房租前三个月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的利润用于交纳房租,剩余利润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房租的,未足部分由双方各按出资比例补交。

     7、  合伙期间,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药房经营、发展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8、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药房正常经营所必需而产生的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9、  甲乙双方每月共同对库存进行清点,核对账目。

    六、财务管理

1、药房制作详细的流水账目。每日销售应有详细记录并由店长、营业员共同签字确认。

2、药房经营账目记录与药房财务资金应一致。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管理药房账目和财务。

4、药房的流动资金应存在指定的银行。

七、特别约定

1、合伙期间因个人单方原因造成药房损失的,由造成损失方承担该损失,该损失可以在利润分配时从其利润中扣除。

2、合伙终止时,双方应对合伙期间药房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承担。

3、合伙期间,一方如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另一方如不同意,可以协商购买该转让份额或者终止合伙。另一方同意转让方转让合伙份额的,在同等的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4、本协议约定的纳入经营成本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纳入成本的费用凭据,应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5、合伙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药店经营权、管理权及药店财产进行处分,不得有以药店名义或药店证件进行任何抵押性质的行为。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不能处理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注:本协议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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