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合伙经营 大药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 药房地址
二、 出资额
经过双方协商,百姓缘大药房共投资为 元(¥ 元),双方各出资一半,各占药房50%股份比例。
三、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合伙期限到期前 日,双方可以协商继续合伙经营事宜,并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四、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1、 利润分配
合伙期间扣除经营成本后为利润。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即
50%的原则进行分配。利润每三个月分配一次。进行利润分配时应预留后续必要的经营费用。
2、 债务承担合伙期间,合伙债务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合伙前及合伙期间个人单方债务由负债人进行偿还,不得用合伙财产进行偿还。
五、 药房经营管理
1、 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由甲方出任药房负责人,并以甲方的名义办理药房各项手续,办理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2、 药房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3、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聘请药房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4、 药房经营过程中,如需要进行促销活动或者节假日活动,由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实施,所需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5、 药房进货采取轮流制即双方各负责半年。暂约定进货地点为长沙、怀化及州内。如到长沙进货,进货时药房每次补助车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共计360元,超出部分由进货人自理,该补助纳入药房经营成本。长沙进货每月限一次,超出次数的进货费用补助由进货人自理。如在怀化和州内进货,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该补助纳入药店经营成本。
药房进货应根据药房实际销售、经营情况进购,所进购药品单价应符合市场批发价。一方在进货前应告知另一方,进货单应由进货人签字确认。
6、 药房经营场所系双方共同租赁,费用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该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合伙期间,每次交纳房租前三个月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的利润用于交纳房租,剩余利润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房租的,未足部分由双方各按出资比例补交。
7、 合伙期间,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药房经营、发展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8、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药房正常经营所必需而产生的费用,纳入药房经营成本。
9、 甲乙双方每月共同对库存进行清点,核对账目。
六、财务管理
1、药房制作详细的流水账目。每日销售应有详细记录并由店长、营业员共同签字确认。
2、药房经营账目记录与药房财务资金应一致。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管理药房账目和财务。
4、药房的流动资金应存在指定的银行。
七、特别约定
1、合伙期间因个人单方原因造成药房损失的,由造成损失方承担该损失,该损失可以在利润分配时从其利润中扣除。
2、合伙终止时,双方应对合伙期间药房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承担。
3、合伙期间,一方如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另一方如不同意,可以协商购买该转让份额或者终止合伙。另一方同意转让方转让合伙份额的,在同等的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4、本协议约定的纳入经营成本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纳入成本的费用凭据,应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5、合伙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药店经营权、管理权及药店财产进行处分,不得有以药店名义或药店证件进行任何抵押性质的行为。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不能处理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签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