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就乙方租赁甲方的土地、厂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位于 处,(对工厂的土地使用证及图示进行标记,按照标记划分租赁具体位置)
二、租赁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止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前3个月,双方协商续租问题。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租赁费用为 万元/年,按季度支付。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出租给乙方的土地、厂房有自有产权并有处分权,且无任何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行协商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以厂区厂房、建筑物现状出租。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厂区厂房、土地所有权文件副本。
4、如甲方在厂区内建设氧化锌生产线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采取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贵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为贵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足够贵公司正常经营的方便条件。如果需要在租赁给乙方的厂地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在未征得乙方的同意且妥善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之前,甲方不得单独施工建设,如有违反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
5、在生产过程中,甲方必需首先保证乙方的用电,用水,等相关生产所需要的条件的优先权。
6、甲方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
7、甲方在租赁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8、在租赁期限内,如果乙方需要对租赁的土地、厂房转让,甲方表示同意,但不能超过原租赁期限。再转让人继续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履行义务。
9、本租赁如需办理相关手续并需要交纳相关税费,由甲方负担。
10、《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赁费用。
2、乙方以 厂区厂房、土地现状进行租赁。
3、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退还租赁的厂区厂房、土地,以当时现状退还。
4、乙方自行安装用电电表,电费由乙方负担。
5、乙方不干涉甲方如建设氧化锌生产线的生产经营。
6、在租赁期限内,如因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可以转租该租赁厂房、土地。
7、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完毕租赁费、水费。
8、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租赁优先权。
9、《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特别约定
1、甲方生产经营用水及费用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
2、如甲方建设氧化锌生产线,应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保障或便利条件,并保证乙方进出工厂方便,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进行阻碍。乙方应该为甲方生产经营提供便利,不得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进行阻碍。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履行,乙方未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时支付租赁费用,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滞纳金。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使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