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湘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见 证 书
---湘州律非诉字(201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于年月日到本所要求对王仲恒人身损害赔偿一事予以调解,本所依法接受委托并指派王亚东律师行进行调解。
上述当事人向本所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所依法询问了当事人 并制作了调解笔录。当事人 在本所见证人员面前在调解笔录签字确认。
本所依法审查了当事人 提供的的赔偿协议,当事人 均对协议内容无任何异议,并在本所见证人员面前签字盖章确认调解书协议内容。
本所认为:当事人 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 一事自愿达成意见并签订了调解书。调解书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所予以见证。
本见证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