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诉 讼 委 托 协 议
甲方:
乙方: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对编号为 《中国 银行委外催收贷款明细信息表》中的个人类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欠款催收。甲方以《中国 银行委外催收贷款明细信息表》的方式将贷款情况提供给乙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规定委托催收期限内,以合法方式对上述《委外贷款明细表》内的贷款进行催收。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催收金额:本期委外催收金额为 元。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非诉讼事务的代理人。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
四、甲方必须如实向代理律师陈述与代理事务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因甲方捏造、隐瞒事实,乙方可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关系。
五、因代理本事务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未尽保密义务,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六、甲方同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如下:
1、乙方在催收的回款中直接提留 %作为律师代理费。
2、代理事务范围内所需的差旅费及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乙方也可以在领取的催收的回款中据实提留。
七、特别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事务的处理,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接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作为本
合同有效部分。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催收债务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