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层,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半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币)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币)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金额为( 币)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结算房价款;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面积登记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x100%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误差,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 元(¥ 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 元,(¥ 元),留 元(¥ 元)尾款于买卖双方交付房屋时全部付清。
2、银行按揭付款(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 元,(¥ 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 元(¥ 元),余款
。
买受人如采取本付款方式购买该商品房的,应同时遵守如下约定:
(1)按揭款
A、买受人向贷款单位申请按揭贷款人民币 万元(¥ 元),所贷款项用于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B、按揭款的具体金额及按揭年限以贷款单位最后审批为准。买受人不接受贷款单位提出要求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并于出卖人再次协商更改付款方式。
(2)按揭材料
A、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提交办理贷款按揭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
B、买受人向贷款单位提交的按揭材料以贷款单位提出的要求为准;
C、买受人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贷款单位要求的,延误贷款时间,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按揭款。
(3)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A、买受人应按贷款单位或出卖人通知的时间三天内前往指定的地点办理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手续,否则视同买受人逾期支付按揭款。
B、买受人若因证件不齐齐或无效以及未及时交纳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费用,导致不能办理贷款手续的,视同未提交按揭材料,承担同等违约责任。
(4)按揭还款
买受人应该严格履行与贷款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还付本息。在出卖人担保期内买受人违反合同,未按时偿还贷款,除及时补还贷款本息及罚金外,若为担保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担保方的损失。
3、其他方式 ;
买受人必须在房屋交付之前全部付清购房款,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一起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买受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
1、遭受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未告知买受人的;
2、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权属证及土地使用证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买受人不按期足额交纳上述费用,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而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对因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政府临时决定造成出卖人无法正常施工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发生交付延期,出卖人可不另行告知买受人,但买受人有权查阅上述延迟阿交付原因的档案记录,对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交付延迟,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4、 ;
5、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出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本条所称的买受人累计已付款不包括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交易契税、按揭贷款相关手续费、办证费和其它费用。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件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包修范围、保险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险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险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房屋使用权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
5、 ;
6、 ;
第十八条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仅作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所有通知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生效日期以挂号邮戳为准。为了确保双方能及时准确的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如有地址、电话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通知不能送达所引起的人造均有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买受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分摊面积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外半墙、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消防通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走廊等,以及为该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附件三:装修、设备标准
1、 外墙:瓷砖饰面;
2、 内墙:水泥沙浆饰面;
3、 顶棚:水泥沙浆饰面;
4、 地面:水泥沙浆找平;
5、 门窗:铝合金窗、入户防盗门、室内预留门洞;
6、 厨房:墙地面水泥沙浆饰面、设排烟管道、预留给排水点;
7、 卫生间:地面水泥沙浆找平、墙面水泥沙浆毛面、次卫装蹲
式大便器、卫生间均预留给排水点;
8、 阳台:方钢栏杆、水泥沙浆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