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住址):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住址):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住址):
以上签署各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因 事由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元整(¥ ),约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偿还给出借人。
二、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全额还清借款。逾期未还清的,除了应尽快还清外,每逾期达到 天,还应按照本合同总借款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实际逾期天数依此累加计算,直至还清为止。
三、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借款金额在订立本合同之同时,已由出借人给付给借款人,不另立据。
四、各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各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五、财产抵押条款:借款人提供 (附权利证明,如产权人不是借款人,则由产权人签字按印确认)作为履约担保,并共同确认该财产价值为人民币 元; 如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清借款,出借人给予借款人 天的宽缓期(宽缓期内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计算),逾期出借人有权以该价值自由处置该抵押的财产,所得款项扣除必要费用后多退少补;产权人应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因为进入司法强制过户程序所多支出的费用由借款人或产权人负担。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因解决本合同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八、特别约定或注明:
九、本合同经有关方签字按印后即产生对各方的法律拘束力。
出借人(签名按印): 借款人(签名按印):
担保人(签名按印): 产权人(签名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