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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美容院使用)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8218

合 伙 协 议 书

合伙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上述合伙人为了共同发展,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合作,以                       形式成立一家美容院,共同投资开发和推广                             产品,并在此基础上视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开发、经营系列产品和新产品,创造各股东满意的经济效益。
为了维护各合伙人权利,特制定合伙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公担;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拟成立的合伙美容院名称是丽晶名媛;英文名称为:                              经营住所拟设在                                    。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项目和范围为准。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延长或缩短合伙期限,并另行签订新的合伙协议。
第五条 合伙美容院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美容院成立日期,合伙美容院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美容院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六条   因美容院登记注册过程中的费用、停车场管理系统软
件开发和美容院成立后的运作开支等费用,依法从美容院注册资金中支出,并以实际必要支出为限,依据原始凭证真实入账。
第七条   合伙美容院美容院注册登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委托           办理美容院登记的相关手续,全体合伙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美容院拟出资总额为                     既为美容院注册资本总额。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美容院的出资。
(二)合伙人        的出资方式为:  现金出资  ,占合伙美容院注册金额的     %
合伙人        的出资方式为:    现金出资  ,占合伙美容院注册金额的        %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全体合伙人应出具签收证明。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全体合伙人应出具签收证明。
(三)合伙人出资占总合伙金额的比例,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依据本协议约定的首次出资额度后,如需续资投入,由
           合伙人履行续资。
  第九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出资占全体合伙总金额的比例为依据分配。
(二)债务承担:以各合伙人出资占全体合伙总金额的比例为依据分配。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照各合伙人应承担的债务比例分担。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美容院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美容院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美容院中的权利。
(三)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应按照约定的比例由各合伙人进行分配和承担。任何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偿还后,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在10日内按照其应承担的比例向清偿该债务的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四)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期间所积累的共有财产。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美容院应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完毕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期间积累共有财产按照盈余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人符合本条约定提前退伙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进行合伙资产清算。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美容院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三)合伙份额转让
1.个合伙人自实际出资之日起,两年内非因本协议约定或法定事由出现不得退伙和转让合伙份额,两年后本协议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退伙或转让合伙份额时,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美容院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美容院的合伙人,依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并进行分工,合伙人
         负责美容院店铺上的经营、管理;合伙人           负责美容院的财务收支管理并负责美容院相关项目、产品的采购。
(二)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决定,委托合伙负责人为         ,该负责人具体权限另行处理。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三)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美容院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美容院,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美容院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美容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随时查阅合伙美容院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美容院必须提供。
(四) 合伙美容院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美容院的名称;
2.改变合伙美容院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美容院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美容院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美容院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美容院的经营管理人员。
7.涉及合伙美容院财务制度、人事聘用、福利及美容院经营、管理等制定、变更具体事项的制度规定。
8.合伙人认为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五)合伙美容院建立正规的财务制度。美容院的日常开支应建立财务流水账,由财务负责人凭借合伙人签字确认的原始票据每日真实、准确记载。
(六)涉及美容院进货渠道相关业务的,由       合伙人负责。
(七)合伙美容院财务负责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合伙人          担任。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九条相关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九条相关约定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 合伙人在合伙美容院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美容院财产的,合伙美容院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6.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美容院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三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进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合伙期间,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应享有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出资;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5、相关法规规定的合伙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  
(二)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美容院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美容院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美容院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美容院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密条款
合伙美容院存续期间涉及美容院业务保密内容的,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
(三)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合伙美容院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因决策过失给合伙美容院带来损害,该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禁止行为和保密条款内容的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             元违约金,同时给合伙美容院造成损失的,应一并承担。
(六)美容院注册因个别合伙人原因导致注册失败的,因注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该合伙人承担,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               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需要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营销或其他具体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制定。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时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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