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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专题之六: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85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打证据”,一要看证据本身,二要看举证规则。打个比方说,甲起诉乙,声称乙欠了甲一万元,乙说没有欠,双方都没有证据。如果举证规则规定甲应该提供证据,那么甲就将败诉;如果举证规则规定乙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欠款,那么乙就将败诉。也就是说,在证据不清的情况下,举证规则将直接决定官司的胜败。而劳动争议既然走上了司法程序,就说明双方肯定在各个方面包括在事实方面存在争议。

基于举证规则的重要,我们必须要学习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规则。总的来说,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要大大重于劳动者。这反映了立法的两个意图:其一,法律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倾斜保护;其二,用人单位有管理之职,法律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管理中规范化,书面化。

请注意,举证规则只有在双方对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如果双方对某项事实均认可,则无需举证,可直接对事实作出认定。下面,我们分别来讲解各种争议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劳动者申诉或起诉,就由劳动者举出证据证明。

2、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员工认为工资标准调高了,单位认为没有,由员工举证;单位认为员工的岗位已经进行了调整,员工认为没有调整,由单位举证;员工认为自己已离职,单位认为没有离职,由员工举证。

3、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

4、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

5、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注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否认的,由劳动者举证;但是用人单位如确有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比如员工是否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这由用人单位举证。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举证责任。

7、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因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实务中很少对该事实发生争议。

8、用人单位按劳动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9、是否加班由谁举证?目前各地的司法尺度不一。有的地方要求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存在加班,否则即按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存在加班。有的地方则要求劳动者须举证证明加班。但是如果双方认可确实存在考勤,那么用人单位肯定需要把该考勤拿出来,否则将对单位不利。

10、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劳动者受伤是否为工伤,由用人单位举证。

11、其它与案件事实有关,同时又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否则也将按劳动者的主张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并非一律“谁主张,谁举证”,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大不相同。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大大重于劳动者。而在仲裁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就必须转化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取证意识,规范用工,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保存用工资料

 

案例:

崔某系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8月21日,崔某在上班过程中,向部门主管口头请假,说是需出去给朋友寄份材料,需要请假一小时。经准许后,崔某离开了工作岗位。却不料崔某外出后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后其妻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崔某所在的公司认为不是工伤,理由是崔某是去办私事。

分析:职工及其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崔某确实是为私事出去的,就会被认定为工伤。就本案中的情况来看,因为仅仅是口头请假,用人单位可能很难证明崔某系私事外出。

 

关于举证,我们还需要掌握的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比如,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与他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被司法机关采信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而且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事实千变万化,难以三言两语说清。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我们在这里仅提出如下的一些原则,让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了解:

1、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一般认为是“51%”原则,即如果负举证责任一方主张某事实存在,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仲裁庭或法庭认为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等于51%,则将认定事实存在。也就是说,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并不需要证明事实百分之百存在。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能百分百的证明事实。例如DNA鉴定就有微小的误差。当然,所谓51%规则不可能那么精确,一般是说根据证据来看,某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概然性,就可以认定了。因此,我们可以说,在诉讼中,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裁定或判决是在所难免的,劳动争议也不例外。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这再次提醒我们,一是加强平时的管理工作;二是在诉讼中重视举证;

2、在其它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采信;

3、专业鉴定机关作出鉴定,如果没有明显问题,一般会被采信;

4、具有本人签字的材料会被当作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对方主张采信,则一般会被采信;

5、具有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文件,如果劳动者一方主张采信,则一般会被采信;

6、某一方在申请书、答辩状、起诉书中承认的事实,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承认的事实,如果对方认可,主张采信,则会被采信;

7、由国家机关或中立的第三方,如银行等单位出具的材料,一般会被采信;

8、证人需要出庭,书面证言基本不会采信。证人的效力,要考虎证人与申请证人出庭一方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越高,越难以采信。

9、物证、书证,如果没有原件,很难采信。

10、录音录像资料一般还需要辅以其它证据材料才能证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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