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子女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是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进行人工受精,那么人工受精的孩子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致的,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