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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921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那么如何界定行为的“明知”,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有证据证明其曾到医院就医,并诊断为严重性病的;二是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是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如曾向他人透露过自己患有性病,他人予以证实的。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犯罪的主体。

    按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犯传播性病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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