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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可视为合同内容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51
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商品房、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广泛地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中。
 
        目前,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而少部分的开发商为获取最大利润,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纠纷出现,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则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那么该内容就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解释有利于保护买受人权益和规范出卖人的销售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诚信制度。
   
        这里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宣传商品房、吸引购房人而利用媒体(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期刊、户外广告等)发布广告或自行设计印制的宣传资料、样板间(房)、模型等一切对商品房特定事项的说明或者陈述(如对商品房的位置、质量、结构等进行说明或陈述)。
   
        另外,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通过合同约定,一方面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真实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另一方面也提醒买受人要通过法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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