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9条也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 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