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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进行产前检查能算作劳动时间吗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43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也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9条也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 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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