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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99
明知是毒品
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
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
证券
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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