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客户的证券及其账户上的资金,都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对客户所有的证券及其账上的资金,并不享有所有权。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只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证券公司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对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构成了欺诈行为。
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对客户账上的资金,不用来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而是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就没有按照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这时,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客户的证券及其账上的资金,都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客户所有的证券,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处分。证券公司只能根据客户的委托买卖。如果未经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就按照自己的意愿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即构成了欺诈行为。此外,证券公司未接受客户的委托,却以该客户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虽然接受了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却并不为客户买卖证券,而是以该客户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那么,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这种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行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要依法按照交易的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归证券公司。客户买卖证券的数额越大,证券公司获得佣金就越多。如果证券商或者其从业人员为了牟取佣金收入,采取各种手段,例如以赠送礼品、抽奖、回扣、提供其他利益或者发布买卖某种证券可以获利的消息等,对客户进行引诱,使客户在其引诱下买入或者卖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决定买入或者卖出的证券,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