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
公司(M公司)经营方式沿袭数十年不变,其经济效益一直不太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M公司也想到一招可以增加营业额的策略,那就是设置大奖。1994年元旦前夕,该公司借着元旦来临之际,于12月28日开始,在公司营业大厅的显眼处张贴有奖销售的广告,在大街上也广为张贴,规定每购买10元的物品便给一张奖券,凡是在百货公司购买货物的消费者都有机会中奖,而且兑奖时间长,日日有大奖。特等奖是一套单元房,一等奖是一套组合音响,二等奖是一台平面直角大彩电,三等奖是一台洗衣机,其余四、五、六、七等奖分别是收音机、衬衣、牙膏和小剪刀。中奖比例高,中奖金额高,中奖机会多 M公司反复鼓吹“两高一多”,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有些消费者为了得到更多的奖券,买了许多暂时不需要的小家电、
日常用品、清洁用品等等。M公司为了提高消费者的兴趣,还实行了现买现抽奖活动。起初有小部分人中3等奖,这便更强烈地触动了消费者的投机欲望。可是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众多的消费者却发觉只有中五、六、七等奖的,唯一一个中了四等奖的也只得到了一个价值15元的半导体收音机。这便引起了消费者的疑虑和愤怒,纷纷向M公司提意见,指责M公司不该设假奖欺骗消费者。面对广大消费者的强烈谴责,M公司强调称该公司是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不会以这样的欺骗手段来欺骗消费者。又称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都已经有人领了。但是该公司又说不清楚到底是谁已经领走了那些大奖,也没有任何
证据证明该公司设有这些大奖项。M公司的这种支支吾吾、含糊不清的态度,更加深了消费者的怀疑,动摇了他们对该公司原有的信赖。1995年3月16日,有消费者到工商
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公司利用虚假的奖券搞“有奖”销售活动,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引起了众怒,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件事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1.工商
行政管理局听此反映,也颇觉蹊跷,遂于1995年3月18日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调查,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吃一惊,调查结果表明:1.M
公司确实已经在1、2、3月份投放四、五、六、七等奖到市场中了,而且也有消费者已经中了奖。
2.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M公司有发过奖以上的奖给消费者的记录。
3.M公司说已经有人领过一等奖、二等奖,但是又没有任何
证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查明真相,遂将所有的奖券冻结起来,会同审计署、监察局和公证处一起对M公司的奖券进行检查,发现剽余的奖券里面只有四、五、六、七等奖,没有发现一、二、三等奖和特等奖的奖券。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以上检查结果认定M公司弄虚作假,搞假的大奖欺骗消费者,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违反交易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承扭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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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有奖销售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诱饵,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以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包括两种:赠品或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大部分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合法的。但也有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大作文章,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欺骗性有关销售。如对中奖概率、奖励方式、数量等作虚假不实表示;谎称有奖其实无奖或声称有大奖其实只有小奖;抽奖式有奖销售
中私下安排内部人员中奖等;②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巨奖销售行为。指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M
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M公司在对外广告中称设有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但在奖券里却没有这些奖,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谎称有大奖却只有小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应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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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