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但对保险合同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他享有赔偿请求权。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对保险标的则应具行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为自身利益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第二,投保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两人。从法律地位上讲,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并不享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不担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只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下,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享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请求权才为同一人承担和享有。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利益请求权的人,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顾名思义,在保险合同中是纯受益的人,不承担什么义务,与保险标的也不一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补助人
保险合同的补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地讲,保险合同补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是专门招揽保险业务,为合同主体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其中,保险代理人实质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而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