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的情况下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价值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是定值保险;未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加以确定的,是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才有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不必计算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实际所要给付的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的支付办法,即投保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时间,应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依法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和保险人依照保险法和有关法律,可以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关于争议处理事项,即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记载这项内容,对于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K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及计算保险期间等,都有重要作用。以上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是构成一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由于保险种类很多,每一个保险人的保险业务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除法定记载事项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