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04
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可分为全部保险、一部保险、超额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等。

  在全部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如果保险标的一部受损,保险人则按照实际损失给付保险金。

  但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未受损部分可以用委付的方式移转于保险人,保险人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一部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的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对于保险价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任。如果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全部给付;

  如果保险标的只是部分受损,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通常按以下2种方式计算:

  一种是按比例分担原则计算赔偿额;另一种是按实损填补原则计算赔偿额,即保险标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人应全部赔偿,但是如果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则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在超额保险中,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对超额部分是否恶意而有不同:恶意者,保险合同无效;善意者,超额部分无效,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比例减少。

  在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中,各个保险人就各自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及实际应给付的保险金,负比例分担的责任。如果重复保险的总额出现超额保险的情况,则按超额保险的处理原则承担责任。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